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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依据《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有噪声、有异味、有油污、尖锐、无包装的易碎易撒漏等物品;

      (三)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重量超过40公斤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

      (五)猫、犬(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和活畜禽等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的物品。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乘客拒不配合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应当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优惠证件乘车,一人一票,并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普通单程票当日有效,仅限购票站进站,出站回收;

      (二)持乘车卡、纪念票、电子车票等乘车,出站刷卡时,车费自动扣除;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闸机出付费区,但因不可抗力、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四)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五)乘客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

      (六)乘客超时乘车、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5倍票款;

      (七)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3次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其有关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其他按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持相关证件在客服中心换取普通单程票或持爱心卡等优惠卡刷卡乘车。

      第七条 轨道交通因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办理全额退票。

      第八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行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二)乘客搭乘垂直电梯、自动扶梯时应当注意乘梯安全,自觉遵守乘梯规定。搭乘自动扶梯时,应当站稳扶好,严禁在自动扶梯上嬉戏、打闹、跑动或者逆向行走,不在扶梯进、出口处逗留。搭乘垂直电梯时,应当先出后进,在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或在电梯内打闹、蹦跳;

      (三)在站台安全线内自觉排队候车,并按地面指示标志上、下列车,不得倚靠站台门。上、下车时应当先下后上,注意列车与站台间隙。车门或者站台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当立即停止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站台门。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当及时退到安全线外。乘车时不要手扶车门或挤靠车门。列车抵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尊老爱幼、文明乘车,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抱婴儿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五)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禁止赤脚者、赤膊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者进站、乘车。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下进站、乘车。

      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以及行动不便者、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轨道交通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电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他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内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除外);

      (三)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或外放音响影响他人;

      (四)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通行工具;

      (五)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以及其他物品;

      (六)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躺卧、霸占、踩踏坐席;

      (七)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八)损坏车站、列车内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九)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从事销售、设摊经营、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

      (十)擅自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内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线路、车辆投掷物品;

      (二)非法拦截列车;

      (三)强行上下车;

      (四)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五)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七)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八)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遗失物品的乘客可与车站客服中心联系;拾到物品的乘客应当归还失主或者送交轨道交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可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0516-68686666)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12328)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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