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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执法机关: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执法工作机构: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保护办公室

      办公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126-9号地铁大厦17

      联系电话:0516-80818028

      执法人员:点击下载附件

      执法依据: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内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一)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以及其他物品;(三)打闹嬉戏、大声喧哗;(四)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躺卧、霸占、踩踏坐席;(五)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进站、乘车;(六)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通行工具;(七)携带有噪声、有异味、有油污、尖锐、无包装的易碎易撒漏等物品进站、乘车;(八)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除外);(九)携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四十公斤的物品进站、乘车;(十)携带猫、犬(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和活畜禽等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十一)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十二)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从事销售、设摊经营、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十三)擅自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十四)损坏车站、列车内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十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内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执法程序:

      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具有行政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巡查小组,每个巡查小组统一巡查,巡查小组人员统一行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接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时,如情节轻微,以口头警告为主;若违法事实清楚,有确凿证据且有法定依据,需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流程执法:

      a) 两名以上执法者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件

      b)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辩、陈述等相关权力;

      c)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d) 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e) 交付当事人;

      f) 执行。

      救济途径: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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